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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什么區(qū)別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規(guī)范主體不同。《政府采購法》規(guī)范的對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墩袠送稑朔ā芬?guī)范的采購主體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是采購方式不同。《政府采購法》規(guī)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墩袠送稑朔ā芬?guī)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
三是法律責任不同。《政府采購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規(guī)范的是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四是實施程序不同。政府采購包括采購預算編制、計劃編報、采購意向、采購需求、招標采購、合同備案、履約驗收、質疑投訴、復議訴訟、資金支付等環(huán)節(jié)。招標投標的程序開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到投標結束后供應商的確定。
五是采購代理不同。《政府采購法》第七條、十八條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集中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實行分散采購,可以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墩袠送稑朔ā穼τ谡袠舜頇C構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具有招投標代理專業(yè)能力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六是采購原則不同。政府采購制定的相關政策有助于實現(xiàn)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招標投標無論國內國際、大中小企業(yè)一律平等、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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