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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的社會實踐性質
現(xiàn)代城市設計實踐從全球范圍來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不斷演變,對其實踐范疇、活動領域、目標、內容與手段,理論界都未有定論。但城市設計作為人們對自身所處生活環(huán)境的有意識物質改造和客觀建構活動,是一種有特定具體形式的“人的對象性活動”,因此,城市設計就其本質而言首先是一種社會實踐活動。
“一切社會生活本質上是實踐的。在實踐中,人把理想、目的、意識、知識和能力等本質力量外化為現(xiàn)實。”(王銳生等,1994)社會哲學中的“實踐”有兩個特征(王銳生等,1994):實踐是客觀的物質活動。
實踐活動的前提、過程、結果都受到客觀的物質世界的限制;實踐活動還受到歷史前提的制約,即受到歷史地繼承下來的客觀物質條件的制約。實踐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動,這是從主觀方面理解實踐。而人的實踐從根本上講是一種社會性的實踐,人的實踐的目的性不能脫離一定的社會關系。實踐活動的主體是處在相互社會關系中的個人。
社會實踐既包括物質生產過程,也包括精神生產過程(因此對城市設計理論的研究活動也是社會實踐)。城市設計者在社會實踐中,無論是作為“精神產品”方案創(chuàng)作的技術活動,還是公共行政的管理活動(主要是社會關系實踐),都是在特定社會運行系統(tǒng)中將實踐者的理想、目的、知識和能力,通過影響其他實踐者的開發(fā)建殳活動,最終體現(xiàn)在城市建設環(huán)境的改變上。
社會哲學價值論中,主體和客體是“實踐一認識”活動中兩個既相對立又相聯(lián)系的實體性要素,主體是指某一關系行為中的行為者,客體是指這一關系中的行為對象(李德順,1987)。在活動中,主體以兩種形式作用于客體并接受客體的作用,一種是物質的、感性的動,即實踐,另一種是觀念的、精神的活動,即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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