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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的主體原則?
如何選擇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主體呢?有關政策評估的一般定律:定律一,假如一項政策評估是由實施該項政策的人或者其朋友進行的,那么,所有對社會問題所做的政策干預都會產(chǎn)生所要得到的效果;定律二,如果政策評估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由對相關政策持懷疑態(tài)度的人所進行的,那么,任何對于社會問題所做的政策干預都不會產(chǎn)生預想得到的效果。一般來講,確定評估主體應依據(jù)以下原則:
多元化原則
即評估主體是包括政府部門、企業(yè)、公民、第三方等相關利益主體在內(nèi)的多元體系,由于不同的主體有自身特定的評估角度,同時自身也存在難以克服的評估局限,而由多元化的評估主體參與評估,可以綜合考慮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公開性、公正性、客觀性,可以提高評估質量。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利益相關者之一的社會公眾在評估中往往被忽略,而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臺或公共工程項目的實施,結果都會影響到社會公眾。
例如,政府部門的決策往往涉及城市規(guī)劃、房屋拆遷、移民安置、職工待遇調(diào)整、工程選址等問題,這些都與民眾的物質利益或身心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政府制定和評估重大決策的過程中不能僅聽取專家的意見,更要考慮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凡是財政投資的公共服務項目均要由利益相關的老百姓投票,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確定實施項目,群眾不同意的項目不能上馬。這種公民參與決策過程的做法不僅照顧到民眾利益,也實現(xiàn)了公民監(jiān)督。
有關研究和實踐證明,僅依靠政府官員和專家制定重大決策的做法是失敗的,一方面是這種做法提出的決策忽視了社會反應,另一方面,這些政策在面對草根力量的反對時也不可能執(zhí)行下去。由于在政府在制定重大決策時主要涉及政策制定者(官員)、專家和普通公眾,他們對公共政策的風險的分析模式也存在著很大的區(qū)別。因此,在談及評估主體多元化原則時,不能忽視民眾對風險的認知特點和情緒反應,將民眾作為風險評估的重要力量,這樣才能提高評估的公信力、可接受性和可實施性。
獨立性原則
由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及工程項目的承辦方與被評估項目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在評估中難免會摻雜局部利益和本位主義因素,進而影響評估的客觀性。而獨立于政府部門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自主性較強,視野開闊,不易被機構組織的各種因素和框框所限制,能夠突破現(xiàn)狀,提供前瞻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建議。因此穩(wěn)評應交給獨立于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第三方來做,這樣才能保證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證評估結果的公平、公正、客觀。
關于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主體的獨立性可以借鑒會計制度中的外部審計。另外,國外很多獨立的評估機構的成功經(jīng)驗也值得借鑒,例如美國蘭德公司。評估只有由獨立的第三方來做,才會避免在評估中產(chǎn)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在會計中存在內(nèi)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外部審計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zhí)行業(yè)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它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盡管上市公司基本都設有內(nèi)部審計部門,然而法律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是經(jīng)注冊會計師審核驗證,以確保所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內(nèi)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jīng)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在外部審計中,國家審計機構發(fā)布的審計報告除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nèi)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由于外部審計的審計人員與管理當局不存在行政上的依附關系,不需看企業(yè)的眼色行事,只需對國家、社會和法律負責,在審計中克服了道德風險,因而可能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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